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决定
宿州市人民政府近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此次修订旨在优化垃圾处理费收取和管理工作流程,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以提升效率和公正性。
首先,修订将原第五条第二款调整为强调各部门的协同作用,即市价格、财政、建设、公安、税务等部门需紧密合作,共同推进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在收费对象方面,原第八条第一款有所调整。城市居民(包括暂住人口)的收费方式变更为按户计收,取消了原条款中的第二项内容,简化了计费标准。
对于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修订后的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具体操作。对于供水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可由供水企业代收;二次供水住宅小区居民则委托原收费部门统一收取;自备水源的居民由埇桥区人民政府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收取。行政事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区财政部门统一代收,增值税、消费税企业可委托国税部门,其他企业则由地税部门收取。集贸市场等专业市场的收费,有开办单位的由其负责,否则由埇桥区人民政府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此外,修订还对原第八条、第九条的结构进行了调整,使之更为清晰和便于执行。这一决定从2011年12月8日起生效,相应的《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将根据此次修订内容进行更新并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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